電離輻射防護 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基于: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18871-2002
與<國際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>等效替代<GB4792-1984>和<GB8703-1988>
標準的提出:
衛生部,環保總局,中國核工業總公司
適用本標準的實踐:涉及或可能涉及輻射或放射性物質的活動
a) 醫學,工業,農業,教學
b) 核能的產生
c) 審管部門
適用本標準對實踐的要求的源
a) 放射性物質和載有放射性物質或產生輻射的器件,包括放射性物質消費品、 密封源、非密封源和輻射發生器
b) 擁有放射性物質的裝置、設施及產生輻射的設備,包括輻照裝置、放射性礦 石的開采或選冶設施、放射性物質加工設施、核設施和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
c) 其它
職業照射劑量可能大于5mSv/a的工作人員,均應進行個人監 測
如果預計職業照射劑量在1mSv/a- 5mSv/a范圍內,則應 該盡可能進行個人監測
盡可能對所有受照射人員進行個人監測,對不大于1mSv/a的 可以不進行個人監測
放射性物質向環境排放的控制
每月排放的總活度不超過10ALImin
每一次排放的總活度不超過1ALImin
A)正常運行操作條件下,在距離設備的任何可達表面0.1m處 所引起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或定向劑量當量率不超過1uSv/h
B) 所產生輻射的最大能量不大于5keV
C) 存在一種以上的放射性核素,僅當各種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或 活度濃度與其相應的豁免活度或豁免活度濃度之比的和小于1 時,才可能考慮給予豁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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